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洪通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或该站)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为二级加油站。住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铁立交桥308国道379公里处右侧,该站投资人为张延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加油站经营场所土地为租赁。 该站于2023年6月14日换发了由德州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德(齐)危化经〔2023〕100027号,许可范围:汽油、柴油,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有效期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现申请延期,在本次延期申请的同时,企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变更情况如下: (1)将储罐区1台30m3柴油储罐(V103)变更为汽油储罐(95#),并增加加油管道和一次、二次、三次油气回收管道,与现有油气回收系统联通,该储罐原柴油加油管道废弃封堵,储罐区每台储罐分别新增一台潜油泵。 (2)将加油区罩棚下南侧2台双枪柴油加油机变更为双枪汽油(95#)/柴油加油机;将加油区罩棚下东北角的单枪汽油(92#)加油机变更为双枪汽油(92#/92#)加油机。 (3)该站4台加油机均换新,加油机的加油方式由自吸式变更为潜油泵式。 除上述变更后,该站其余设施均未发生变化。 该站变更储存设施后,设置3台容积30m³的汽油储罐、2台容积30m³的柴油储罐,变更储存设施后折合油罐总容积为120m3(柴油折半计算),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3.0.9条的规定,变更储存设施后加油站等级仍为二级加油站。该站变更储存设施后仍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经营,经营方式为加油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换证时,需要提交该站安全评价报告。受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洪通加油站的委托,山东筑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该站的安全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