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龙奥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或该站)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原名称为齐河县恒岳加油站,始建于2004年,为二级加油站。营业场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甄孙村东308国道383公里处左侧,该站投资人为郑小龙,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加油站经营场所土地为租赁。 该站于2023年8月25日换发了由德州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德(齐)危化经〔2023〕100035号,许可范围:汽油、柴油,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有效期自2023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6日。 该站原储罐区设有5台30m³埋地卧式储罐,其中2台汽油储罐,3台柴油储罐;加油区设置8台加油机,其中4台单枪税控汽油加油机、4台单枪税控柴油加油机。本次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变更情况如下: 将罐区中间位置的1座30m³的柴油储罐变更为汽油储罐(92#),并增加一次油气回收、三次油气回收管道;新增汽油加油管道连接至原有汽油加油机(位于加油罩棚西南侧,与原有92#汽油储罐共用该加油机),该储罐原有柴油加油管道、柴油加油机现已停用。 除上述变更后,其余设施均未发生变化。 变更储存设施后,罐区内设置3台30m³汽油储罐、2台30m³柴油储罐,折合油罐总容积120m3(柴油折半计算),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3.0.9条的规定,变更储存设施后仍为二级加油站,加油站等级未发生变化。该站变更储存设施后仍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经营,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因此,受齐河龙奥加油站的委托,山东筑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该站变更储存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